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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文成县第三实验小学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8日 来源:文成新闻网 查看评论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

《文成县第三实验小学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布《文成县第三实验小学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对本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发送邮件方式报送给文成大峃城市新区管委会。  

    信件送达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中侨路大峃城市新区管委会二楼  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电子邮件接收地址:cly59029883@163.com  

    联系人:夏伟忠  59029883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附:

文成县第三实验小学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文成县第三实验小学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文成县第三实验小学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大峃镇二中片区,具体以土地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安置地点

    原则上大峃镇二中片区范围安置。

    三、补偿时间

    (一)签约时间:以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公告为准

    (二)房屋搬迁时间:以补偿协议规定时间为准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一)私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20%的奖励先予结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私人房屋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应安置面积:

    (1)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确定应安置面积。

    (2)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应安置面积。

    3、 每自然间房屋可安排一处底层房,底层房的面积抵冲应安置面积。其余面积在二层及以上住宅中安置。

    4、经认定为合法附属用房,且现状为居住性质的,可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5、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统一按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6、安置面积中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建安成本价18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房款按市场评估价55%优惠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7、安置房套型选择:按应安置面积就近选择设计的套型,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

    8、 因土地征收造成搬迁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元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9、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向房屋所有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在高层或小高层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期按24个月后的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未在36个月内交付新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后,再按原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10、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00元,有线电视100元,空调机每台200元,太阳能热水器200元。

    (二) 宗教场所房屋补偿有关规定

    房屋所有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宗教场所的用地、建筑、地上附着物等市场评估价评估产生,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各类补偿费用。

    2、房屋所有人选择异地迁建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对被征收宗教场所按评估重置价予以补偿,并对现用地与迁建用地分别进行评估结算差价。

    3、房屋所有人选择异地迁建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宗教场所重建所需相关手续。

    六、房屋补偿其他规定

    (一)补偿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多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产权调换的面积。

    (三) 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一定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 在房屋补偿时间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国土部门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

    (五)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六) 安置房建筑标准及分配:按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安置房的定位采用摸文办法确定,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七)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

    (八) 安置套房面积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的相关契税、交易费等其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费由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承担。

     七、私人房屋征收奖惩规定

    (一)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补偿时间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可申请增购,增购后合计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五倍,增购价格按住宅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55%优惠价结算。

    (二)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补偿时间的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原房屋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     

    (三)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补偿时间的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原房屋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

    (四)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补偿时间的第三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原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五)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补偿时间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的,每自然间(套)奖励4000元。

    (六)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得参加摸文认购,待其他房屋所有权人认购后再给予安置。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九、本补偿方案由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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