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醉酒人驾驶 两男子双双被判刑
文成新闻网(通讯员 周燕菲)明知朋友饮酒,还将车借给他使用,2月26日,驾驶员张某、车主周某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双双被判处拘役刑,该案为我县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2018年12月15日19时许,车主周某与女友叶某、朋友张某等人在餐馆一起吃饭饮酒。饭后,张某见周某喝得比自己多,提出代其开车送叶某回家。于是,周某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由张某驾驶。当天晚上20时20分许,张某搭载乘客叶某驾驶车辆在大峃镇体育场路千秋塔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法庭审理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周某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张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双方系共同犯罪,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庭结合案件其他情节,依法判决驾驶员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车主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就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