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换届工作纪律
村级组织换届“十条禁令”、“九种贿选行为”
十条禁令
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以送钱送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6.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7.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
8.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9.严禁换届后不交印章、账本、档案和有关事务。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
九种贿选行为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2.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6.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8.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9.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