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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4日 来源:

    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将于2018年7月18日10时至2018年7月1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702室拍卖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auction.htm?spm=0.0.0.0.cM83cP&id=572895813731,703室拍卖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auction.htm?spm=0.0.0.0.cM83cP&id=573003794556),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未装修),详见下表:

序号

幢号

室号

产权面积

起拍价(万元)

增价

幅度

竞买保证金(万元)

1

1

702

117.7

171

5000

17.1

2

1

703

117.7

171

5000

17.1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五、来人来电咨询时间:自2018年7月3日8点30分起至2018年7月13日17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公司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中侨路新区大楼106室。统一安排看样时间:安排在2018年7月16~17日上午9点至11点,下午15点至17点。

    特别提示: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本公司不承担拍卖房产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了解拍卖房产的权利负担现状。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房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房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六、本拍卖房产没有优先购买权人。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7月13日17时前与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联系。

    八、拍卖竞价前,请竞买人向支付宝账户交纳足额保证金,该保证金将被冻结,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算利息。拍卖未成交的,解冻并可领取保证金。拍卖成交的,竞得者(买受人)的保证金暂时不予以领取,划入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竞得者(买受人)须在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拍卖的全部房款至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账户(开户名称: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文成县支行,账号:33001627362056001001)。

    特别提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竞得者(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房款后,于7月31日10点前准时到文成县大峃镇中侨路新区大楼106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及汇款凭证)。2018年8月2日至3日竞得者(买受人)亲自前来签订购房协议和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交接手续。买受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事前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推迟5个工作日,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悔拍;竟得者(买受人)逾期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也视同悔拍。待竞得者(买受人)前来办理交接手续完毕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退还保证金。

    十、在确定本次拍卖时,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到税费和出让金问题,故本次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出让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价款中不包含税费和出让金。有关税费和出让金等问题均由竟买人自行向当地税务、住建、国土不动产登记、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因本次拍卖的商品房权利性质属于划拨的,在办理权属转移过程中,需补交出让金。

    十一、淘宝网网络拍卖平台是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次拍卖的唯一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本公司并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及中介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和提供任何形式的看样服务,请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公司若有发布最新消息,将在“文成大峃城市新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同步发布。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公司发布的《关于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拍卖公告》和《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拍卖须知》。

    本拍卖信息可在淘宝网拍卖平台上查询。

    监督部门:文成大峃城市新区纪委,新区大楼310室。

    监督电话:0577~59010092(580092)。

    咨询电话:0577~59025520(595520)。

    特此公告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拍卖须知

    一、本拍卖须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二、竞买人应具备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竞买条件,并提交有关文件(单位拍卖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个人拍卖需提交身份证)交付竞买保证金。

    三、本拍卖的标的物在淘宝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702室拍卖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auction.htm?spm=0.0.0.0.cM83cP&id=572895813731,703室拍卖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auction.htm?spm=0.0.0.0.cM83cP&id=573003794556)。

    四、本次拍卖均要求竞买人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理人。拍卖成交后,也要求竟得者(买受人)本人前来办理交接手续。一份拍卖保证金只能竞买一个标的,以此类推。

    五、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六、拍卖标的上如存在其他合法占有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有的,均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于买受后自行与相关权利人依法处理。

    七、本次公开拍卖活动中,拍卖标的物均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不保证拍卖标的质量瑕疵,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全面了解,并充分注意风险。

    八、拍卖竞价前,请竞买人向支付宝账户交纳足额保证金,该保证金将被冻结,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算利息。拍卖未成交的,解冻并可领取保证金。拍卖成交的,竞得者(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以领取,划入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

    九、本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如相关资料发生变化,则以政府部门核定认可的文件为准,资料不足部分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旦进入淘宝拍卖网络平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接受该拍品的一切现状(包括已知和未知的瑕疵),不得反悔,否则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次拍卖以房产现状进行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由买受人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权证工本费及房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费用:包括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等)。

    十一、竞买人(即买受人)拍卖成交后,其支付的拍卖保证金自行转为拍卖履约定金,但买受人无须支付拍卖佣金。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清全部拍卖的房款(不包括保证金在内),待竞得者(买受人)前来办理交接手续完毕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退还保证金。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向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交付代收的相关费用,即: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温政办[2007]150号文件规定78元/平方米)、水表开户费602元、可视对讲机设备费1000元,才可办理入户手续。而物业费由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向文成公馆的物业公司交付至2018年12月底止。

    十四、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产交易中有关费用和税金的义务。买受人对其所购得房地产的处置及处置期限,如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五、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并确认已转入本公司账户后,本公司才予以办理拍卖标的物的交付手续。

    十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本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自行到住建、国土不动产登记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和支付相关税费。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七、竞买人要按照《关于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节点参与竞拍、公平竞争和办理交接手续。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竞买人对上述情况已充分了解并在标的物公开拍卖前了解核实清楚,无异议,一旦交纳保证金,进入淘宝拍卖平台竞价,即表明同意遵守《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拍卖须知》、《关于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则。

    十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拥有对本次拍卖活动、《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拍卖须知》和《关于文成公馆二手商品房拍卖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文成县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N 编辑:项露露责任编辑:项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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