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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苔湖片区二期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6日 来源:

  各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现就《苔湖片区二期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文成大峃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一、征求意见期间: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22日(法定上班时间)。

  二、文成大峃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大峃镇中桥路新区大楼211室;联系电话:67821498。

  附件:苔湖片区二期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0日

  苔湖片区二期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征收苔湖片区二期范围内集体土地。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本补偿方案。

  第二条征地房屋补偿相关工作职责: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文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征地房屋补偿的指导工作。

  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依照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改造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腾空任务。

  第四条本片区改造征地房屋补偿的范围、时间,由文成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中予以确定。

  第二章 被搬迁房屋补偿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另外依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装饰装修价值。

  如房屋所有权人按期签约、搬迁腾空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被搬迁房屋根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确定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价值扣减相应部分结算价予以货币补偿金额结算。

  被搬迁房屋价值均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应安置面积:

  1、按被搬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1:3.5计算应安置面积。

  2、按被搬迁房屋建筑占地1:5计算应安置面积,建筑密度在80%内的,按实际建筑占地计算应安置面积;超过80%的,按80%的建筑密度计算应安置面积。

  3、按被搬迁房屋地上合法(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4、被搬迁房屋属套房的,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5、按被搬迁房屋同一地段统一标准的用地面积,以容积率1.8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六条临大峃街、伯温路、建设路主街有合法产权的被搬迁房屋可安置临街底层房。被搬迁房屋底层进深按12米计算(0至7米为临街底层房,7米至12米为临街辅助房),进深超过12米的部分列为住宅面积,并可以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面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5000元的补偿;进深不足12米的按实际计算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

  第七条被搬迁的非临街房屋底层房列为住宅安置,可以按被搬迁底层房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面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5000元的补偿;也可以优惠购买20平方米二层商铺(具体商铺安置区域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在安置时指定)一个,商铺面积不扣减应安置面积,剩余底层增购面积不再享受。

  第八条附属房、独立庭院(天井)的土地按1.8的容积率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的房屋、附属房、独立庭院(天井)的应安置面积合并计算,认购的套数、套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住宅总应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给予货币结算。

  套型选择标准

  安置剩余面积(㎡)

  60-80

  80-100

  100-120

  120-130

  130以上

  套型面积(㎡)

  80

  100

  120

  130

  140

  安置房原则在原地块安置,无法在原地块安置的,在指定地块中安置。

  第十条货币补偿金额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人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二)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应安置面积价值扣减产权调换部分结算价。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人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产权调换的房款结算:

  (一)住宅安置房房款按以下规定结算:

  1、被搬迁的房屋与安置的住宅安置房应相互结算差价。被搬迁房屋面积与住宅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住宅安置房的单价超过被搬迁房屋的单价每平方米500元的按500元结算。

  2、本补偿方案第五条产权调换方式一、第六条、第七条增购,第八条附属房的应安置面积房款每平方米按1000元结算;第五条产权调换方式二、方式五虚增的应安置面积,第八条独立庭院(天井)的应安置面积房款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500元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出第五条产权调换方式一、方式三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房款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500元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超出第五条产权调换方式二、方式四、方式五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不足住宅总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结算价予以结算。

  (二)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房款结算:

  1、安置的临街底层房面积与被搬迁的临街底层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的市场评估价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搬迁的临街底层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价90%优惠结算;不足被搬迁的临街底层房面积的部分以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2、安置的临街辅助房面积与被搬迁的临街辅助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价的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搬迁的临街辅助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价90%优惠结算;不足被搬迁的临街辅助房面积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三)二层商铺的房款结算:

  二层商铺面积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二层商铺面积在被搬迁房屋底层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000元结算;超出被搬迁房屋底层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二条被搬迁房屋建有标准地下室的,可安排地下停车位,每个地下停车位按40平方米计算。被搬迁房屋地下室面积超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货币结算;被搬迁房屋地下室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依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价按比例结算差价。如地下室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三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按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营业用房参照住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确实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解决的,由所在村居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苔湖二期珊门旧城改造前期工作实行购买事务代理服务项目邀请公开招标公告》之日(2017年12月28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依法纳税并实际经营的实体店(除网上经营店外),因搬迁实行产权调换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再按被搬迁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3年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满三年后,按相同月标准计算歇业补助费。

  第十六条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拆装补助费: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

  第十七条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十八条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房屋价值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管理部门推荐三家或三家以上,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多数同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享有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超出部分无经济能力结算的,办理安置房共有权证,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产权属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单位所有。

  第二十一条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与改建区房屋产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被搬迁房屋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应给予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性质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未经规划、国土、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产权调换的面积。

  附属房(灰斗、废弃栏舍、厕所及其他等),未经规划、国土、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成住房的,按原功能用房处理。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附属房、临时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无偿拆除。

  第二十五条选择产权调换的奖惩政策:

  (一)选择本补偿方案第五条方式四套房的应安置面积计算方式的,且按期签约的,可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25%增购应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房款按优惠价6500元/平方米结算。

  (二)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每间(套)奖励4000元;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每间(套)奖励3000元;其余情况不予奖励。

  (三)按期搬迁腾空的,每间(套)奖励4000元。

  (四)在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可奖励1000元。

  (五)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安置房优惠价政策,执行市场评估价。

  (六)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

  第二十六条被搬迁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安置。被搬迁房屋面积与安置房的面积相等部分相互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搬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仓库及其它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的综合用房,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县直属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用于安置的住宅安置房、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二层商铺均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地下停车位包括公摊面积。

  第三十二条本补偿方案所述的安置住宅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安置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结算价均不含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及其他差异差价,差价另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安置住宅房的定位采用签约分批次摸文确定。

  安置临街底层房定位在相应的地块采用甲、乙、丙、丁四个批次摸文确定。其中甲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乙类指6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丙类指2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6米;丁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2米。临街底层房的安置遵循就近安置优先原则,与就近地块安置户享受同等待遇。

  安置住宅房、安置临街底层房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搬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五条本片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房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供,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统一分摊,各业主应承担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具体标准在房屋摸文定位前确定。

  第三十六条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补偿档案制度,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文成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N 编辑:张梭梭责任编辑:项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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