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文成城区道路车辆停放规定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文成县城区道路通行和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重申城区道路车辆停放规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车辆在伯温路、体育场路靠泗溪一侧人行道停放。禁止电动三轮车、太阳能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在建设路、县前街、伯温路、体育场路、苔湖街人行道停放,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在人行道的指定地点,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二、对体育场路、沙垟中路、伯温路、县前街、建设路、建设东路、苔湖街实施全天24小时禁止车辆停放交通管理措施;除上述道路外,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允许车辆每日18时至次日7时30分临时停放,解决居民夜间停车难问题。
三、在城区范围内停放的汽车,应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或道路上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并且按照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或沿车辆行驶方向右侧顺向停放。
四、路口和公共汽车站点30米以内,不得停车。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2月21日